60米塔吊倒塌砸向民房,16住戶被迫搬離,三個月未獲賠償
[ 關鍵詞:塔吊倒塌 安置費 發表日期:2011-12-29 13:44:05 ]
山東臨清塔吊建筑機械廠(http://www.by2cn.com)網報道 2011年7月29日,溫州市第十二中學施工工地,60多米的塔吊倒塌,砸向旁邊雙井頭小區的36號民房,該幢16戶人家被迫全部搬離。事到今日,責任方不僅沒有為16戶人家解決住房問題,還拒絕給住戶們支付“安置費”。
事件經過:塔吊倒塌壓壞樓房,3個月未賠償
2011年7月29日,溫州市第十二中學工地60多米的塔吊倒塌,壓壞了旁邊的雙井頭36號民房。當天該幢16戶人家全部搬離。第十二中學為了補償住戶在外租住的費用,承諾三個月內給出補償方案,并每個月給住戶2500元“安置費”。
三個月過去了,學校未對被壓壞的房屋進行修繕,也沒有賠償損壞的房屋,卻在11月停止了對16家住戶“安置費”的發放。之后住戶代表多次和學校進行協商,無果。
因學校方面停止發放“安置費”,如今202、303兩戶人家因經濟問題,搬回危房居住,其余住戶也只得在外“漂泊”。住戶表示:“房屋被砸壞了不賠,連到外面租房子的費用現在都不給我們,實在有點說不過去。”
責任方:樓房鑒定需住戶上交相關材料,一住戶未交違反流程
溫州第十二中學校長吳步旭承認以上情況并做出解釋:“因為工程承包給了溫州市東城建筑公司,因此事故的“安置費”由其支付。賠償方案的制定需要先對事故樓房做鑒定,鑒定需要16家住戶上交產權證、身份證等材料。目前已經上交15戶,但304住戶不愿意提交材料。沒有所有住戶的材料,溫州房屋安全鑒定所無法對事故房屋展開鑒定,即使做了鑒定也沒有法律效力。”
吳校長說:“3個月來,我們召集住戶開了好幾次會議,304的住戶就是不愿提交材料,他要求先簽訂賠償合同再提交材料,而這是違反流程的。”
也是因此,施工方溫州市東城建筑公司決定11月起不再支付用戶“安置費”,想等其交齊材料鑒定完畢,再將“安置費”補給住戶。
29日晚,校方人員根據住戶提供線索,前往雙井頭36幢202、303檢查是否人入住危房。若確實有人居住,將為其安排其他住所,以免再次發生意外。
吳校長表示自己十分理解36幢住戶的遭遇,承諾將繼續努力與304住戶溝通,督促其配合事故鑒定工作。若實在沒辦法,他們會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拒交住戶:不信任責任方,拒絕提交材料
304住戶李先生對拒絕提交材料做出解釋:“事故發生時家里剛做了20萬的裝修,裝修在鑒定時也應該計算賠償給他。他要求施工單位先鑒定事故,制定出整幢樓賠償金額、賠償時間,還有事故房屋的處理方式,他才愿意提交材料。現在一旦材料交上去,他們(施工方)也不管你了,亂來了。”
鑒定所:鑒定前,必須有雙方提交產權證等材料
究竟是應先交材料,還是先做事故鑒定?溫州市房屋鑒定所窗口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事故房屋鑒定前,必須有雙方提交產權證等材料,之后鑒定所才能根據委托進行鑒定,而賠償方案則是根據鑒定結果制定。因此李先生的做法確實有背流程。
據了解,36幢其余用戶已大致確定“原拆原建”賠償方式,只等鑒定手續備齊。
律師:責任方暫欠“安置費”有悖法律
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的吳建勝律師認為:“施工單位因304一戶不及時提交材料,而采取暫欠其余15戶“安置費”的做法有悖法律。”
吳律師說,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本事故中,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包括房屋的修理費、修復期間的安置費(或租金)、誤工費以及因他人侵權造成的其他損失。不管發生事故的原因在于何方,學校和東城建筑公司都需先行賠償,待查清事實及事故責任之后,賠償方再依法向其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