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男爬30米塔吊在寒風中待了6小時,拿到錢又被索誤工費
[ 關鍵詞:討債男 塔吊 誤工費 發表日期:2012-01-10 14:07:45 ]
寒風中,男子在30米高的塔吊上6小時
山東臨清塔吊建筑機械廠(http://www.by2cn.com)網訊 昨日,鄭州市鄭汴路與東明路北100米中建八局的一處工地上,一名男子因與人發生經濟糾紛,爬上30米高的塔吊在寒風中待了6小時。經雙方調解,男子平安返回地面,并被治安處罰。
現場:男子爬到30米高的塔吊上
昨日上午10點30分,鄭汴路與東明路北100米中建八局的一處工地上,距地面30米高的塔吊臂朝東伸著,上面站著一名男子。他站在塔吊臂的南側,身體向北傾斜著,左手抓著塔吊臂,右手插進口袋,一會兒換一下手。
“早上8點多塔吊上的師傅開始工作時,他就爬上去了,這么冷的天,待這么長時間,多大的事至于讓他這樣啊?”工人們議論道。
塔吊下一位60多歲的老先生對該男子說:“兒子,你下來吧,有事咱先下來再說,上面冷。”
塔吊南側的空地上,30多歲的王姓女士自稱是該男子的妻子,男子姓謝,今年32歲,在農業路上開了一家腳手架租賃店。“今天早上7點多的時候,我醒來發現孩子他爸不見了,手機也沒拿,我就知道他來這了。”王女士說。
圍觀的人希望王女士勸她丈夫下來,“小朱弄走了我們的腳手架,我們打拼了半輩子的錢都沒有了,還欠了一屁股債,他說,拿不到錢他是不會下來的。”王女士說的小朱,是她丈夫生意上的合作伙伴。
上午11點左右,來了不少消防員和警察,還有兩輛消防車。
事因:本想掙錢,誰知被騙走血汗錢
王女士說,“小朱說他爸爸老朱是包工頭,有很多包工項目,常年用腳手架。他從我們家以每套一天一元的價格租腳手架,再轉租給他爸爸從中賺差價。”
“從去年10月22日到12月22日,小朱陸續去我們家拉腳手架共1100多套,其中我們家700多套,我們還向同行借了幾百套。原先說好今年1月1日給租金的,當時還請他吃了頓飯。小朱說,馬上付錢,讓我們別著急,可到3日就打不通電話了。”王女士說。
王女士和丈夫聯系到當時拉腳手架的司機,司機的回答讓王女士和丈夫傻了眼。“司機說,腳手架都沒有往工地送,直接送到了廢品收購站,當時,孩子他爸都不敢相信是真的。”王女士說。找不到小朱,王女士和丈夫想到了小朱的父親老朱在鄭汴路上的中建八局工地上包工。
“我們聯系不到小朱,只能找老朱了,這些天幾乎天天來,可小朱就是不出現,實在沒有辦法才走上這條路的。”王女士說。
“我都大半年沒有見過他了,他都快30歲的人了,我有啥法管他啊!”提起兒子,老朱直嘆氣。
至于王女士說的小朱拉了他們家的1100多套腳手架,老朱提出看看合同一類的證據時,她卻拿不出來。“當時沒有提到簽合同,但當時拉貨的司機愿意為我們作證,我們也有小朱承認拉我們貨的錄音。”王女士說。
解決:拿到租賃費,也被行政拘留
13點左右,塔吊上的謝先生,開始在上面挪動起來。“快想辦法讓他下來吧,這么長時間了,凍得抓不住了可咋辦。”有人擔心地說。塔吊下邊,王女士還在跟老朱商量著:“要是我們自己家的腳手架,我們都可以不要,可還有我們借人家的,一套近300元,我們拿啥還人家?”
老朱也不停地勸小謝趕緊下來,一說到錢,他稱自己也無能為力。中建八局項目負責人及當地辦事處工作人員對雙方進行調解。最終,老朱愿意拿出腳手架的租金37000元給王女士一家,前提是,腳手架被賣一事屬實。
13點55分,王女士拿到了錢,在塔吊下讓謝先生看了,謝才答應下來。14點02分,謝先生安全到達地面,滿臉通紅,走起路來東搖西晃的。
隨即,謝先生被金水區商城路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的兩名民警帶走。據辦案民警稱,謝先生因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帶往警局,“我們已向領導匯報,會根據案情對他進行行政處罰。”
昨日18點左右,記者聯系到此次腳手架事件的當事人小朱。他表示,曾經用過謝先生家的腳手架,但已經歸還,對于謝先生所說的1100套腳手架,他表示并不知情。
意外:工人圍著“塔吊男”的家人索要誤工費
可事情還沒有到此結束。
因為事發正在施工的工地,城建單位中建八局將在建工程分包給各個包工頭,他們按天付給工人工資,年關了正在趕工,因為這個事工人們大半天沒有開工,造成不小的損失。
“老朱曾經負責過我們的土地硬化工程,而且早已經結束了,他(謝先生)家的腳手架也不是用在我們工地上,我們的工程被平白無故地耽誤了。”項目負責人殷經理說。
工人們找工頭要錢,工頭找王女士一家商議此事,雙方發生了爭執,爭執中,王女士一個朋友的相機被摔壞。
后經民警勸說,項目部經理卞先生表示不追究他們的責任了。
提醒:一定要通過公安機關或者勞動仲裁部門等正當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民警說,后來,雖拿到37000元租賃費用,但該男子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被警方拘留。辦案民警稱,要通過正當途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使用極端方法只會適得其反。
年底了,打工者或做生意的如果有經濟糾紛,一定要通過公安機關或者勞動仲裁部門等正當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用極端方式方法非但不利于問題解決,可能適得其反,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