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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吊租賃形式-塔吊租賃安全責任歸屬如何劃分

        [ 關鍵詞:塔吊租賃 發表日期:2012-04-16 16:51:55 ]

          塔吊租賃可提高設備利用率,實現資源共享,投資效益最佳化之目的。但塔吊事故發生后,經常出現安全管理責任職責不明確的現象,互相推諉責任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明確塔吊租賃安全責任歸屬是十分必要的。

        塔吊的租賃形式一般有塔吊裸機租賃與塔吊整體租賃兩種形式。

        裸機租賃:主要指只租賃塔吊本身,不向租賃方提供塔吊安裝拆除塔吊維護保養塔吊操作服務。
        整體租賃:除租賃塔吊外,向租賃方提供塔吊安裝拆除、操作服務,塔吊的維護保養由出租設備方負責。

        一、塔吊裸機租賃的安全責任管理

          塔吊出租方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

          1.出租的塔吊為未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廠家的產品或未通過省級以上鑒定的產品或國家、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
          2.出租的塔吊本身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無產品合格證或三無商標無廠家名稱無廠家地址的產品;
          3.出租的塔吊安全裝置殘缺不全或安全裝置失效或本身存在危及安全作業的嚴重事故隱患。
          4.出租的塔吊未經取得塔吊檢驗檢測資質機構檢測或未檢測不合格。
          5.未及時向租賃方提供塔吊檢測報告;
          6.出租的塔吊隨機資料不全:隨機數據主要包括出廠數據與履歷數據。
          <1>出廠資料主要有: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明、型式試驗證明、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或起重機省級鑒定報告。
          <2>履歷資料主要有: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及經過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使用前的試驗合格記錄;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設備年檢、年審存在的問題;出租的塔吊指定由無塔吊安裝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安裝和拆除。
          7.安裝、拆除塔吊由無相應項目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塔吊的安裝、拆除作業;
          8.將塔吊出租給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失效的起重作業人員操作的租賃方。

          安裝單位應當承擔安全責任的情形:

          1.安裝拆除塔吊前未編制塔吊安裝與拆除方案,塔吊安裝拆除方案未審核批準或內容有遺漏;
          2.安裝拆除塔吊前未向參加塔吊安裝與拆除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安裝拆除過程中未安裝塔吊安裝與拆除方案與生產廠家安裝和使用說明書進行;
          4.安裝拆除塔吊前,未去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拆除告知手續;
          5.安裝拆除單位本身無安裝拆除塔吊資質,或安排無塔吊安裝項目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從事塔吊安裝拆除任務;
          6.在安裝拆除過程中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與安裝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7.擅自將未經安裝驗收、未取得檢測合格證明的塔吊交付給使用單位(即設備租賃單位)使用的;
          8.在安裝拆卸塔吊過程中出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而引發的各類安全事故。

          租賃方應當承擔安全責任的情形:

          1.安排無相應項目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從事起重作業、指揮作業;
          2.擅自拆除安全保護裝置(如報警器)或使安全裝置失效(如:誤調力矩限位等);
          3.擅自使用未經取得塔吊檢驗檢測資質機構檢測或未檢測不合格的及驗收的塔吊;
          4.未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中的《塔吊》和建設部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中的《塔吊檢查評分表》,對塔吊定期檢查。
          5.對所發現的事故隱患未按照定人員定期限定措施定資金的“四定”原則進行整改;
          6.未定期組織司機與維修人員對塔吊進行維護保養,作業前不檢查,發現安全裝置殘缺或失效,未及時補全或更換。
          7.發現起重機械有影響作業安全缺陷時,未立即停機;在使用、日常維護塔吊過程中出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而引發的各類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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