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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吊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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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吊監理實施細則制定目的

        [ 關鍵詞:塔吊監理實施細則 發表日期:2017-06-30 14:41:56 ]

          塔吊監理實施細則制定目的:實現塔吊安裝、使用和拆卸施工全過程安全無事故。下面,具體講下工作內容、控制要點、工作方法及措施。

        一、塔吊安裝、拆卸階段監理工作內容

        1.檢查安全技術管理資料

          工程每臺塔式塔吊(以下簡稱塔吊),包括施工企業的自有設備和租賃單位的設備, 必須建立完善的設備檔案,施工現場應有滿足設備安全運行的使用說明、維護管理的技術資料和各方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資料。

        設備檔案資料應包括:

        (1)制造廠提供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書;
        (2)制造廠提供的使用說明書(詳見《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GB/T 9462—1999” 條文7.2.6)
        (3)塔吊每次啟用時間及安裝地點(含安裝檢測報告、安裝備案登記牌或準用 證);
        (4)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
        (5)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2.檢查設備租賃單位經營的基本條件

          塔吊租賃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保證出租設備的安全性能,方可從事建筑工地塔吊機械的租賃活動。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塔吊械,租賃單位不得購置、出租:

        (1)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
        (2)屬國家明令淘汰、規定不準再使用;
        (3)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
        (4)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

        3.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塔吊單機注冊登記制度

          凡在建設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包括建筑企業的自有設備和租賃單位的出租設備, 在用設備及閑置設備),須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注冊登記內容有:核查設備技術檔案和設備的完好狀態、設置注冊登記銘牌、永久注冊登記號和建設工程塔式塔吊管理手冊。

        4.檢查塔吊使用的安全環境

          國家標準《塔式塔吊安全規程》(GB5144—94)、《塔式塔吊技術條件》(GB/T9462 —1999)、國家質監檢驗檢疫總局《塔吊械監督檢驗規程》對塔吊與建筑物、架空輸 電線路、塔吊之間的安全距離有具體的規定。針對高層、超高層建筑密度大等情況,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妥善規劃塔吊的安裝位置,充分考慮塔吊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的安全環境和塔吊自身的安全。

        4.1 塔吊與鄰近建(構)筑物和高壓電線應保證足夠的安全距離,特殊情況下必須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安裝高度超過50 米的塔吊必須確保吊臂360°回轉空間; 在50 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狀態時吊臂不能隨風自由回轉的塔吊,必須在塔吊安裝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的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措施的制定應以塔吊 使用說明書為依據(說明書上無載明的應由制造廠出具意見),并由兩名具備工程師資格的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提出論證意見,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監理機構審批后方可實施方案。

        4.2 塔吊不得在公共場所吊重作業,特殊的作業必須對作業范圍作封鎖警戒;起吊作業時,起吊物不得經過公共場所和鄰近建筑物的上空。
        4.3 推廣使用動臂式塔吊和內爬式塔吊。
        4.4 需要附著的塔吊,使用部門必須事先按說明書的要求做出方案,寫出包括下 述內容的書面材料:

        1)各道附著裝置之間的距離;
        2)與建筑物水平附著的距離;
        3)與建筑物的聯接形式;
        4)各種特殊要求。

        5.執行施工現場安裝(拆除)塔吊的規定

        5.1 塔吊安裝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塔吊械安裝(拆除)工程 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承攬相應的安裝業務,禁止出賣資質證書 和掛靠承攬安裝、拆卸設備的行為。
        5.2 塔吊主要受力構件必須使用原廠或原廠受權制造的產品。
        5.3 塔吊安裝前應向當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安裝告知手續,經接受告知后方能在施工現場安裝設備。辦理安裝告知手續提交的資料包括:

        1)安裝方案(含基礎設計方案);
        2)制造廠的生產許可證和設備的產品合格證;
        3)安裝單位資質證明;
        4)安裝作業人員操作證;
        5)設備上一次安裝使用的備案登記牌或準用證;
        6)設備維修保養證明。

        5.4 塔吊的安裝、頂升、拆除,應按照經批準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由持證人員作業,現場必須有工程技術人員指揮,安全員、監理人員監護。新安裝(移裝)及發生安全事故后維修保養重新使用的塔吊,應由安裝(維修)、使用、監理單 位共同驗收后,通過專業機構的檢測合格方能使用、并在15 天內辦理“備案登記牌”。

        6.嚴格塔吊的使用與保養制度

        6.1 塔吊使用和保養,必須遵守《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JG/T 100-1999)、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塔式塔吊技術條件》(GB9462)、《建筑機械使 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等技術標準、規程,由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指導、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塔吊使用和保養應建立和落實如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記錄:

        1)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2)設備保養、維修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操作使用規程
        5)班前(每班運行前,由司機檢查)的重點安全項目的檢查
        6)運行記錄(含班前檢查記錄、交班記錄)
        7)定期檢查、保養、維修記錄

        6.2 塔吊保養、維修時所更換的零部件或鋼絲繩,必須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書, 必要時應進行質量檢驗,禁止使用替代品。

        7.加強塔吊的頂升加節和拆除的監督管理

        7.1 塔吊頂升加節、拆除業務的安裝作業隊伍,必須具備安裝資質和符合相應等級,并在當地建委辦理資質備案手續;塔吊使用單位不得雇用無資質的隊伍作業。
        7.2 安裝作業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明確安全責任。
        7.3 安裝作業前應有經審批的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并由監理單位向所在建設工程 安監機構的監督員報告。對塔吊頂升加節作業,監督員應根據所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 對塔吊的拆除作業,監督員應到現場了解情況和核查施工單位資質和操作人員上崗資 格。
        7.4 每次的頂升加節作業,必須有針對性地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 作業單位必須指定一名相關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為現場指揮,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派員 旁站監督,塔吊加節后須嚴格按安全技術規程進行調試和驗收。
        7.5 塔吊每次的頂升加節及拆除,應有完整的施工記錄和安裝(拆除)作業單位 操作人員的簽名等見證資料。

        8.核對塔吊安全檢測機構的資質

        8.1 塔吊安全檢測機構應具備政府相關部門核準的資格,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對塔吊的檢測應當執行監督檢驗規程,檢測行為應“客觀、公正、及時”,檢測機構應對 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8.2 塔吊械安全檢測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組成部分,檢測機構除承擔對 設備的檢測責任外,應配合建設安監機構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發現被檢單位有 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應及時責令糾正,并向安監機構報告。

        8.3 檢驗檢測中發現塔吊械的嚴重安全隱患時,應及時要求被檢單位整改糾正,并 立即報告監管工地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安全監理工作控制要點

        1.塔吊安裝前的審查

        1.1 塔吊安裝前,認真檢查塔式起重機產品出產檢驗報告、合格證、塔式起重機牌、 吊鉤產品合格證、鋼絲繩產品質量證明書、熱軋圓鋼產品質量證明書、機械性能試驗報 告、螺母質量檢查報告單、光面鋼絲繩產品質量證明書、生產許可證。
        1.2 塔吊安裝前審核安裝單位的資質,審核安裝作業人員的上崗證。在塔吊安裝過 程中,認真進行安全旁站監理。塔吊安裝完畢后及時督促施工方通知建設機械檢測中心 進行驗收,合格后塔吊方可使用。在塔吊的使用過程中,督促施工單位對塔吊安全監控。

        2.力矩限制器

        2.1 分析許多倒塔事故的發生,其主要原因都是由于超載造成,之所以形成超載一 是由于重物的重量超過了規定:二是由于重物的水平距離超過了作業半徑所致。安裝力 矩限制器后,當發生重量超重或作業半徑過大,而導致力矩超過該塔吊的技術性能時, 即自動切斷起升或變幅動力源,并發出報警信號,防止發生事故。
        2.2 目前為力矩限制器有兩種:一種是電子型,另一種是機械型。電子型在顯示上 可以同時讀到力矩、作業半徑及重量數據,當接近塔吊的允許力矩時,有預警信號、使 用方便,但是受作業條件影響大,可靠度差,易損壞、維修不便;機械型無顯示裝置也 無預警信號,但工作可靠,比較適應現場施工作業條件,結構簡單損壞率低。
        2.3 塔吊在轉換場地重新組裝、變換倍率及改變起重臂長度時,都必須調整力矩限 制器,電子型的超載報警點也必須以實際作業半徑和實際重量試吊重新進行標定。對小 車變幅的塔吊,選用機械型力矩限制器時,必須和該塔吊相適應,(應選擇同一種廠型)。
        2.4 裝有機械型力矩限制器的動臂變幅式塔吊,在每次變幅后,必須及時對超載限 廣州萬安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華標品雅城(一期)工程 第7 頁 位的噸位,按照作業半徑的允許載荷進行調整。
        2.5 進行安全檢查時,若無條件測試力矩限制器的可靠性,可對該機安裝后進行的 試運轉記錄進行檢查,確認該機當時對力矩限制的測試結果符合要求,和力矩限制器系 統綜合精度滿足±5%的規定。
        2.6 超載限制器(起升載荷限制器)。按照規定有的塔吊機型同時裝有超載限制器。 當荷載達到額定起重量的 90%時,發出報警信號;當起重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應切斷 上升方向的電源,機構可作下降方向運動。進行安全檢查時,應同時進行試驗確認。

        3.限位器

        3.1 超過限位器,也稱上升限位置限制器,即當塔吊吊鉤上升到極限位置時,自動 切斷起升機構的上升電源,機構可作下降運動,安全檢查時應做動作試驗驗證。
        3.2 變幅限位器。包括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安全檢查時應做試驗驗證。 小車變幅。塔吊采用水平臂架,吊重懸掛在起重小車上,靠小車在臂架上水平移動 實現變幅。小車變幅限位器是利用安裝在起重臂頭部和根部的兩個行程開關及緩沖裝置, 對小車運行位置進行限定。 動臂變幅。塔吊變換作業半徑(幅度),是依靠改變起重臂的仰角來實現的。通過裝 置觸點的變化,將燈光信號傳遞到司機室的指示盤上。并指示仰角度數,當控制起重臂 的仰角分別到了上下限位時,則分別壓下限位開關切斷電源,防止超過仰角造成塔吊失 穩。 現場做動作驗證時,應由有經驗的人員做監護指揮,防止發生事故。
        3.3 行走限位器。對軌道式塔吊控制運行時不發生出軌事故。安全檢查時,應進行 塔吊行走動作試驗,碰撞限位器驗證可靠性。

        4.保險裝置

        4.1 吊鉤保險裝置。主要防止當塔吊工作時,重物下降被阻礙吊鉤仍繼續下降而造 成的索具脫勾事故。此裝置是在吊鉤開口處裝設一彈簧壓蓋,壓蓋不能向上開啟只能向 下壓開,防止索具從開口處脫出。
        4.2 卷筒保險裝置。主要防止當傳動機構發生故障時,造成鋼絲繩不能夠在卷筒上 順排,以致越過卷筒端部凸緣,發生咬繩等事故。
        4.3 爬梯護圈 當爬梯的通道高度大于 5m 時,從平臺以上 2m 處開始設置護圈。護圈應保持完好, 不能出現過大變形和少圈、開焊等現象。 當爬梯設于結構內部時,如爬梯與結構的間距小于1.2m,可不設護圈。

        5.附墻裝置與夾軌鉗

        5.1 自升塔的自由高度應按照說明書要求,當超過規定時,應與建筑物進行附著, 以確保塔吊的穩定性。
        5.2 附墻裝置 附著在建筑物時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附著時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垂直度,并進行調整。每道附墻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 相互間隔以及附墻裝置的垂直距離應按照說明書規定。 當由于工程的特殊性需改變附著桿的長度、角度時,應對附著裝置的強度、剛度和 穩定性進行驗算,確保不低于原設計的安全度。
        5.3 軌道式起重作附著式使用時,必須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并切斷行走機構的 電源。 夾軌鉗。軌道式起重機露天使用時,應安裝防風夾軌鉗。 夾軌鉗裝置必須保證卡緊后的制動效果,當司機午飯、下班以及中間臨時停車需要 離開塔吊時,必須按規定將塔吊的夾軌鉗全部卡牢后方可離開。

        6.安裝與拆卸

        6.1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和拆卸是一項既復雜又危險的工作,再加上塔吊的類型較多, 作業環境不同,安裝隊伍的熟悉程度不一,所以要求工作之前必須針對塔吊類型特點, 說明書的要求,結合作業條件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包括:作業程序、人員的數量及工 作位置、配合作業的起重機械類型及工作位置,地錨的埋設、索具的準備和現場作業環 境的防護等。對于自升塔的頂升工作,必須有吊臂和平衡臂保持平衡狀態的具體的要求, 和頂升過程中的頂升步驟及禁止回轉作業的可靠措施。

        6.2 塔吊的安裝和拆卸工作必須由專業隊伍并取得市級有關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的 人員擔任。并設專人指揮。

        7.塔吊指揮

        7.1 塔吊司機屬特種作業人員,應經正式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合格證或培訓 考核內容,必須與司機所駕駛吊車類型相符。
        7.2 塔吊的信號指揮人員應經正式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其信號應符合國家標 準GB 505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規定。
        7.3 當現場多塔作業相互干撓,或高塔作業司機不能清晰的聽到信號指揮人員的笛 聲和看到手勢時,應結合現場實際改用旗語或對講機進行指揮。

        8.路基與軌道

        8.1 塔吊的路基和軌道的鋪設,必須嚴格按照其說明書規定進行。一般情況路基土 壤承載能力:中型塔(3~15t)0.12~0.16MPa;重型塔(15t 以上)>0.2MPa。并應整修 平整壓實,其上鋪砂、碴石,并有排水措施。
        8.2 枕木材料可使用木材、鋼筋混凝土或鋼枕木,其截面尺寸按說明書規定(如 16 ×240、180×260 等),枕木長度應至少比軌距尺寸大1200mm。當使用一長兩短枕木排列 時,應每隔6m 左右加設一根槽鋼拉桿以確保軌距。枕木間距為600mm。當使用定型路基 箱時,使用前應經檢查驗收確認符合要求。
        8.3 軌道的兩側應在每根枕木上用道釘釘牢(或用壓板壓牢),不得缺少和松動。軌 道的接頭應錯開,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端高差不大于 2mm,接頭夾板應與軌道配套 并應將螺栓全部裝滿、緊固。
        8.4 軌道水平偏差在縱橫方向上不大于1/1000。(應使用水平儀,在兩條軌道上,10m 范圍內,分別測不于于三點,取期平均值)。
        8.5 距軌道終端 1m 處,設置極限位置阻擋器(止擋器),其高度應大于行走輪的半 徑,以阻擋住斷電后滑行的塔吊不出軌。
        8.6 固定式塔吊的基礎施工應按設計圖紙進行,其設計計算和施工詳圖應列入塔吊 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內容之一,施工后應經驗收并有記錄。

        9.電氣安全

        9.1 塔吊電纜不允許拖地行走,應裝設具有張緊裝置的電纜卷筒,隨塔吊行走卷筒 自動將電纜纏繞,防止電纜與枕木磨擦或被軌道上雜物纏繞發生事故。
        9.2 施工現場架空線路與塔吊的安全距離,按照臨時用電規范規定:“旋轉臂架式起 重機的任何部位置或被吊物邊緣10kV 以下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當 小于此距離時,應按要求搭設防護架,夜間施工應有36V 彩泡(或紅色燈泡),當起重機 作業半徑在架空線路上方經過時,其線路的上方也應有防護措施。
        9.3 當現場采用TT 系統時,塔吊應進行接地,其電阻值不大于4Ω ;當采用TN 系統 時,除作保護接零外,還應按臨時用電規范規定做重復接地,其電阻值不大于10Ω 。
        9.4 塔吊的重復接地應在軌道的兩端各設一組,對較長的軌道,每隔 30m 再加一組 接地裝置。兩條軌道之間應用鋼筋或扁鐵等作環形電氣連接,軌與軌的接頭處應用導線 跨接形成電氣連接。
        9.5 塔吊的保護接零和接地線必須分開。可將電源線送至塔吊道軌端部分配電箱,由該箱引出PE 線與道軌的重復接地線相連接,即相當PE 線通過軌輪與設備外殼連接。

        10.安裝驗收

        10.1 塔吊的試運轉及驗收分為三種情況:出廠前、大修后和重復使用安裝后,這里 主要指重復使用安裝后試運轉與驗收。應包括下面幾個部分:
        10.2 技術檢查。檢查塔吊的堅固情況、滑輪與鋼絲繩接觸情況,電氣線路、安全裝 置以及塔吊安裝精度。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10.3 空載試驗。按提升、回轉、變幅、行走機構分別進行動作試驗,并作提升、行 走、回轉聯合動作試驗。試驗過程中碰撞各限位器,檢驗其靈敏度。
        10.4 額定載荷試驗。吊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提升額定最大起重量,重物離地20cm, 保持十分鐘,離地距離不變(此時力矩限制器應發出報警訊號)。試驗合格后,分別在最 大、最小、中間工作幅度進行提升、行走、回轉動作試驗及聯合動作試驗。
        10.5 進行以上試驗時,應用經緯儀在塔吊的兩個方向觀測塔吊變形及恢復變形情況、 觀察試驗過程中有無異常現象,升溫、漏油、油漆脫落等情況,進行記錄、測定,最后 確認合格可以投入運行。對試運轉及驗收的參加人員和檢測結果應有詳細如實的記錄, 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符合要求。

        三、安全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施工單位在塔吊安裝前應申報《專項安裝方案》,拆卸前應申報《詳細專項拆卸方 案》。專項安裝或拆卸方案必須具備安裝、拆卸資質的單位編寫,總承包項目部安全主任、 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經理審核并簽名后再報項目監理部專職安全監理人員和專業監理工程 師審查,監理部負責人復查并審批。

        2、塔吊實施安裝或拆卸時,總承包單位必須書面通知監理方和其他有關方面管理人 員到安裝或拆卸現場,項目部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和安全主任必須在現場組織指導塔吊、 鋼井架的安裝和拆卸工作。

        3、監理分部在接到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塔吊、鋼井架專項安裝或拆卸施工方案時,負 責安全工作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其方案應認真審查,審查的內容必須包括但不限以下內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92 版房屋建筑部分)中的有關施工安全方 面的規定;
        2)是否符合《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J119-2001 中關于起重吊裝 機械4.4 塔式塔吊安裝及拆卸的各款規定;
        3)是否符合《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 安全保證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各種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各款的要求;
        5)施工單位申報的起重吊裝機械設備的產品合格證和檢測合格證明是否有效;安裝 或拆卸施工單位專業資質證書和操作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有效和為同一單 位,若操作人員是聘用關系,應檢查是否有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必須完善后才能批準安裝 或拆卸施工。

        4、監理人員到現場實施旁站監理時應做好如下工作:

        1)核實現場起重吊裝機械的操作人員上崗證,審查操作人員與其安裝拆卸專業施工 單位的人事勞動關系;
        2)檢查總承包項目部的安全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有安裝拆卸專業施 工資質的單位管理人員是否到達現場組織指揮;
        3)對安裝、拆卸人員對照經批準的《專項安裝或拆卸方案》進行有關安裝及拆卸順 序、注意事項、操作規程等方面面試,并監督總承包項目部的安全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 作的負責人、有安裝拆卸專業施工資質的單位管理人員對全體作業操作人員進行安裝及拆 卸方案和安全工作進行交底;
        4)符合要求后,可進行起重吊裝機械安裝拆卸工作,監理分部安全監理工作負責人 及專業監理工程師隨同施工單位管理人員進行旁站監理并認真填寫《起重吊裝機械安裝或 拆卸監理旁站記錄》,完善各方簽名手續;

        5、起重吊裝機械《專項安裝或拆卸方案》未經監理方同意批準,或未下達《起重吊 裝機械拆除令》,或監理人員不在現場旁站時,嚴禁施工單位獨方面擅自進行起重吊裝機 械安裝或拆卸施工。


        本細則編制參考依據:

        1.《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JGJ-59-99
        2.《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JGJ33-2001
        3.《塔式起重機安全規范》 GB5144-2006
        4.經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塔吊安裝、拆卸安全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5.經審定的監理規劃、安全專項監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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