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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不容忽視,浙江一工地塔吊司機及安全員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刑拘

        [ 關鍵詞:危險作業罪 發表日期:2021-06-29 10:13:47 ]

        一、案件簡述

          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聯合住建、公安等部門對蕭政儲出2020 (36)號地塊建筑施工項目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項目施工單位杭州通達集團有限公司在塔吊頂升作業中存在違法行為:

        (1)塔吊司機邵某某持有的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特種作業操作證已過期注銷。

        (2)項目安全員吳某某違反規定未將塔吊頂升作業情況告知監理單位,未對塔吊頂升作業現場進行全程管理。

        (3)塔吊安拆維保業務中介尹某某違反規定,未通過具有安拆維保資質的單位擅自將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安排至工地從事塔吊頂升作業。

        二、處理結果

          上述違法行為系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建筑施工高度危險生產作業活動,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已涉嫌危險作業罪。6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依法對塔吊司機邵某某、項目安全員吳某某、塔吊安拆維保業務中介尹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三、法律條文解析

          “危險作業罪”是刑法新增罪名。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規定了危險作業罪的三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破壞”“篡改”“隱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針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未經審批擅自開展高危生產作業活動,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涉及生產安全等突出問題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相關條款修訂

          1、修改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行為。修正案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增加了關閉破壞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篡改、隱瞞、銷毀數據信息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一)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3、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4、增加了擅自從事高危生產作業活動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三)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5、修改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為犯罪主體。修正案二十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四、結語

          安全生產不容忽視,僥幸心理必定受到處罰,最終害人害己。小編在本站設立了塔吊事故新聞專欄,里面有眾多事故案例,慘烈的現場時刻警醒你我!

          專欄鏈接:塔吊事故http://www.by2cn.com/tadiaoshi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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