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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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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爬塔吊維權行為觸犯法律,跳塔者被拘留5日判賠五千

        [ 關鍵詞:爬塔吊維權 發表日期:2012-11-22 10:14:45 ]

        極端維權行為觸犯法律,爬塔吊維權者被行政拘留5日

          近日,龍崗法院對一宗由跳塔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爬塔吊維權者不僅被行政拘留了5日,最終還被判賠償5000元。木工王某為了追討工傷賠償,爬上了60多米高的塔吊跳塔。雖然他最終維權成功,獲得了應得的賠償,但這種極端的維權行為,還是觸犯了法律。

        爬塔吊維權追討醫療費

          王某在天成公司的工地做木工,從架子上摔下受傷。天成公司將其送往醫院治療并支付了醫療費,王某被確診為左邊第六根肋骨骨折。

          出院后王某就賠償事宜與天成公司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遂于2011年11月18日爬上天成公司位于南灣街道某工地60多米高的塔吊,要求天成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款12萬元,否則就跳下去。

          經南灣街道辦、派出所、消防部門協調,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主要內容為天成公司支付王某12萬元,雙方就王某工傷賠償及勞動關系的有關爭議一次性解決。

          因協議簽訂時王某尚在塔吊上,由其兄代表其在該協議上簽字。天成公司的工地負責人簽字蓋章,并按王某要求當場支付王某12萬元現金后,王某又提出重新住院等要求,得到口頭答應才從塔吊下來。

        爬塔吊維權者成了被告

          事后,王某隨即被送往派出所。2011年11月19日,市公安局龍崗分局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其擾亂單位生產秩序對其處以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隨后,天成公司將王某告上了法庭。天成公司認為,王某以要求工傷賠償為由,采用非法手段,脅迫其簽訂違背真實意思的協議,該協議應為無效,故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王某返還12萬元,并承擔因其跳塔造成的停工損失14600元。

        法院判決

          維權協議應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協議的簽訂不存在脅迫情形。其一,王某爬塔吊以死相逼的行為固有不妥,但前提是其確因工受傷。其二,王某并未實施直接威脅到天成公司員工生命安全及其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三,雙方簽訂協議時,有多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場,天成公司簽協議代表不存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該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也是相關部門調解的結果,不存在脅迫。故對天成公司要求撤銷該協議及返還損失12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維權行為需要處罰

          法院認為:本案中,王某放棄正當的法律救濟途徑,利用違法手段維權,直接造成天成停工損失,存在過錯,應對其行為導致天成公司停工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王某賠償天成公司損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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