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各部件報廢標準,嚴格執行,切不可報僥幸心理
[ 關鍵詞:塔吊各部件報廢標準 發表日期:2020-09-07 09:08:54 ]
一客戶幾年前采購了我廠兩臺塔吊,期間一直施工使用。近日反饋,塔吊多個部件出現老化、裂紋等問題,能否繼續使用?或者進行維修保養后能否繼續使用?
出于對客戶負責的態度,小編受廠家指派前往現場查看塔吊情況,明確給客戶指出了塔吊各部件報廢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做出了兩臺塔吊報廢的結論。
現在給出塔吊各部件報廢標準,供大家自查參考使用。
一、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限
1、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由于腐蝕或磨損而使結構的計算應力提高,當超過原計算應力的 15%時應予報廢。對無計算條件的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的 10%時應予報廢。
2、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體穩定性時應報廢。 如局部有損壞并可修復的, 則修復后不應低于原結構的承載能力。
3、塔吊的結構件及焊縫出現裂紋時,應根據受力和裂紋情況采取加強或重新施焊等措施, 并在使用中定期觀察其發展。 對無法消除裂紋影響的應予以報廢。
4、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或按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結構工作級別、應力循環等級、結構應力狀態計算。
若使用說明書未對正常工作年限、 結構工作級別等作出規定, 且不能得到塔吊制造商確定的, 則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正常使用不應超過1.25 × 105次工作循環。
二、吊鉤報廢標準
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1、用 20 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
2、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截面及鉤筋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截面磨損量超過原高度的 10%。
4、心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 5%。
5、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5%。
6、鉤身的扭轉角超過 10°。
三、卷筒和滑輪報廢標準
卷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1、裂紋或輪緣破損。
2、卷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 10%。
3、滑輪繩槽壁厚磨損量達原壁厚的 20%。
4、滑輪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 25%。(鑄造滑輪槽底磨損達鋼絲繩原直徑的 30%; 焊接滑輪槽底磨損達鋼絲繩原直徑的 15%)
5、輪槽不均勻磨損達 3 ㎜。
四、制動器零件報廢標準
制動器零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1、可見裂紋。
2、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厚度的 50%。
3、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 1.5 ㎜~ 2 ㎜。
4、彈簧出現塑性變形。
5、電磁鐵杠桿系統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的 10%。
五、車輪報廢標準車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1、可見裂紋。
2、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 15%。
3、車輪輪緣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 50%。
4、車輪輪緣彎曲變形達原厚度的 20%。
六、鋼絲繩報廢標準
1、一般規定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的數量超過表一的數字時就應當報廢,以免造成事故。
表一 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
|
采用的 |
鋼絲繩種類 | |||||
| 6×19 | 6×37 | 6×61 | ||||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
| 6以下 6~7 7以上 |
12 14 16 |
6 7 8 |
22 26 30 |
11 13 15 |
36 38 40 |
18 19 20 |
2、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一報廢標準按表二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表二 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
| 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量(%) | 10 | 15 | 20 | 25 | 30~40 | 大于40 |
| 折減系數 | 85 | 75 | 70 | 60 | 50 | 報廢 |
3、斷絲沒有超過報廢標準,但表面有磨損、腐蝕的舊鋼絲繩,可按表三的規定使用。(該條只作為參考)
表三 鋼絲繩合用程度判斷
| 類別 | 鋼絲繩表面現象 | 合用程度 | 使用場所 |
| I | 各股鋼絲位置未動,磨損輕微,無繩股凸起現象 | 100% | 重要場所 |
| II | 1、各股鋼絲己有變位、壓扁及凸出現象,但未露出繩芯 2、個別部分有輕微銹痕 3、有斷頭鋼絲,每米鋼絲繩長度內斷頭數目不多于鋼絲總數的3% |
75% | 重要場所 |
| III | 1、每米鋼絲繩長度內斷頭數目超過鋼絲總數的3%但少于10% 2、有明顯銹痕 |
50% | 次要場所 |
| IV | 1、繩股有明顯的扭曲、凸出現象 2、鋼絲繩全部均有銹痕,將銹痕刮去后鋼絲上留有凹痕 3、每米鋼絲繩長度內斷頭數超過10%但少于25% |
40% | 不重要場 所或輔助 工作 |
七、重要提示
當塔吊任何一部件達到報廢標準,一定要及時維修或執行報廢,切不可報僥幸心理,認為再用幾天沒事,之后再用幾天……當事故發生,代價必定要比一臺廢舊塔吊要大的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