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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吊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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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范例(塔吊使用前、安裝完成)

        [ 關鍵詞:塔吊 發表日期:2012-10-08 10:18:58 ]

        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范例(塔吊使用前、安裝完成、備案完成)

        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安全文明類)

        單位工程: ××××工程
        編號:B24- ××××
        事由 關于塔吊使用事宜
        簽收人姓名及時間
        致: ××施工單位 (承包單位)

        貴單位塔吊即將使用,現將要求說明如下,請嚴格遵守。

        1. 塔吊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嚴禁無證上崗。
        2. 塔吊使用前,應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 塔吊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4. 塔吊回轉、變幅、行走、起吊動作前應示意警示。起吊時應統一指揮,明確指揮信號;當指揮信號不清楚時,不得起吊。
        5. 塔吊起吊前,當吊物與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間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處理措施時,不得起吊。
        6. 塔吊起吊前,應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裝置失靈時,不得起吊。
        7. 塔吊起吊前,應按JGJ196-2010 第六章的要求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當吊具與索具不符合相關規定時,不得用于起吊作業。
        8. 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吊物降低到安全地點,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
        9. 遇到風速在12m/s 及以上的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雨雪過后,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照明的安裝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 的要求。
        10. 塔吊不得起吊重量超過額定荷載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11. 在吊物載荷達到額定荷載的 90%時,應先將吊物吊離地面 200mm-500mm,檢查機械狀況、制動性能、物件綁扎情況等,確認無誤后方可起吊。對有晃動的物件,必須拴拉溜繩使之穩固。 12. 物件起吊時應綁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掛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時,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當吊物上站人時不得起吊。
        13. 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宜為 45 。 -60 。,且不得小于30 。。吊索與吊物棱角之間應有防護措施;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不得起吊。
        14. 作業完畢后,應松開回轉制動器,各部件應置于非工作狀態,控制開關應置于零位,并應切斷總電源。
        15. 行走式塔吊停止作業時,應鎖緊夾軌器。
        16. 行走式塔吊使用高度超過30m 時,應配置障礙燈,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m 時 應配備風速儀。
        17. 嚴禁行走式塔吊塔身上附加廣告牌或其他標語牌。
        18. 每班作業應做好例行保養,并應做好記錄。記錄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結構件外觀、安全裝置、傳動機構、連接件、制動器、索具、夾具、吊鉤、滑輪、鋼絲繩、液位、油位、油壓、電源、電壓等。
        19. 實行多班作業的設備,應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司機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作業。
        20. 塔吊應實施各級保養。轉場時,應作轉場保養,并應有記錄。 21. 塔吊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裝置等應進行經常性檢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應有記錄;當發現有安全隱患時,應及時整改。
        22. 當塔吊起重機使用周期超過一年時,應按JGJ196-2010 規程附錄c 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23. 當使用過程中塔吊發生故障時,應及時維修,維修期間應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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