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安全保護裝置解析
[ 關鍵詞:塔吊安全保護裝置 發表日期:2015-01-12 11:02:16 ]
塔吊安全保護裝置
一、力矩限制器
1.我站塔吊事故欄目發布了很多事故新聞,從中分析不難發現很多塔吊倒塌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超載造成的。究其原因:一是由于重物的重量超過了規定;二是由于重物的水平距離超過了作業半徑所致。
安裝力矩限制器后,當發生重量超重或作業半徑過大,而導致力矩超過該塔吊的技術性能時,即自動切斷起升或變幅動力源,并發出報警信號防止發生事故。
2.目前為力矩限制器有兩種:
一種是電子型,電子型在顯示上可以同時讀到力矩、作業半徑及重量數據,當接近塔吊的允許力矩時,有預警信號、使用方便,但是受作業條件影響大,可靠度差,易損壞、維修不便;
一種是機械型,機械型無顯示裝置也無預警信號,但工作可靠,比較適應現場施工作業條件,結構簡單損壞率低。
3.塔吊在轉換場地重新組裝、變換倍率及改變起重臂長度時,都必須調整力矩限制器,電子型的超載報警點也必須以實際作業半徑和實際重量試吊重新進行標定。對小車變幅的塔吊,選用機械型力矩限制器時,必須和該塔吊相適應,(應選擇同一種廠型)。
4.裝有機械型力矩限制器的動臂變幅式塔吊,在每次變幅后,必須及時對超載限位的噸位,按照作業半徑的允許載荷進行調整。
5.進行安全檢查時,若無條件測試力矩限制器的可靠性,可對該機安裝后進行的試運轉記錄進行檢查,確認該機當時對力矩限制的測試結果符合要求,和力矩限制器系統綜合精度滿足±5%的規定。
6.超載限制器(起升載荷限制器)。按照規定有的塔吊機型同時裝有超載限制器。當荷載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發出報警信號;當起重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應切斷上升方向的電源,機構可作下降方向運動。進行安全檢查時,應同時進行試驗確認。
二、限位器
1.超過限位器。也稱上升級限位置限制器,即當塔吊吊鉤上升到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起升機構的上升電源,機構可作下降運動,安全檢查時應做動作試驗驗證。
2.變幅限位器。包括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安全檢查時應做試驗驗證。
(1)小車變幅
塔吊采用水平臂架,吊重懸掛在起重小車上,靠小車在臂架上水平移動實現變幅。小車變幅限位器是利用安裝在起重臂頭部和根部的兩個行程開關及緩沖裝置,對小車運行位置進行限定。
(2)動臂變幅
塔吊變換作業半徑(幅度),是依靠改變起重臂的仰角來實現的。通過裝置觸點的變化,將燈光信號傳遞到司機室的指示盤上。并指示仰角度數,當控制起重臂的仰角分別到了上下限位時,則分別壓下限位開關切斷電源,防止超過仰角造成塔吊失穩。現場做動作驗證時,應由有經驗的人員做監護指揮,防止發生事故。
三、保險裝置
1.吊鉤保險裝置
主要防止當塔吊工作時,重物下降被阻礙吊鉤仍繼續下降而造成的索具脫勾事故。此裝置是在吊鉤開口處裝設一彈簧壓蓋,壓蓋不能向上開啟只能向下壓開,防止索具從開口處脫出。
2.卷筒保險裝置
主要防止當傳動機構發生故障時,造成鋼絲繩不能夠在 卷筒上順排,以致越過卷筒端部凸緣,發生咬繩等事故。
3.爬梯護圈
(1)當爬梯的通道高度大于5m 時,從平臺以上2m 處開始設置護圈。護圈應保持完好,不能出現過大變形和少圈、開焊等現象。
(2)當爬梯設于結構內部時,如爬梯與結構的間距小于 1.2m,可不設護圈。
四、附墻裝置
1.自升塔的自由高度應按照說明書要求,當超過規定時應與建筑物進行附著,以確保塔吊的穩定性。
2.附墻裝置
(1)附著在建筑物時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2)附著時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垂直度,并進行調整。每道附墻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以及附墻裝置的垂直距離應按照說明書規定。
(3)當由于工程的特殊性需改變附著桿的長度、角度時,應對附著裝置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進行驗算,確保不低于原設計的安全度。
(4)軌道式起重作附著式使用時,必須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并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
五、夾軌鉗
1.夾軌鉗。軌道式起重機露天使用時,應安裝防風夾軌鉗。
2.夾軌鉗裝置必須保證卡緊后的制動效果,當司機午飯、下班以及中間臨時停車需要離開塔吊時,必須按規定將塔吊的夾軌鉗全部卡牢后方可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