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管理辦法:購置、租賃、使用、保養、維修、保管、報廢
[ 關鍵詞:塔吊管理 發表日期:2013-01-18 10:26:12 ]
1.目的:為加強塔吊管理,保證塔吊“安全、經濟、高效”運行。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規及公司《設備工機具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塔吊購置、租賃、使用、保養、維修、保管、報廢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 塔吊選型購置與驗收
3.1.1 塔吊是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購置時必須選擇已取得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塔吊。
3.1.2 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塔吊及其部件,必須對整機或部件的進行型式試驗。
3.1.3 塔吊屬大型起重設備,其選型必須通過公司相關部門審核,并報主管領導批準。
3.1.4 塔吊購置必須按公司批準的規格、型號實施采購。如需變更,應事先報告公司,待公司相關部門審核,并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按變更的規格、型號采購。
3.1.5 塔吊到貨后,分公司物資部門應盡快聯系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前來檢驗,待其檢驗合格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填寫《新增設備驗收記錄》。
3.2 塔吊日常管理
3.2.1 塔吊是公司的固定資產,其處置權在公司。各基層單位只有使用權、管理權。
3.2.2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塔吊必須逐臺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塔吊的安全技術檔案存放在公司檔案室,各單位如需要可進行復印。
3.2.3 塔吊的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3.2.3.1 塔吊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3.2.3.2 塔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2.3.3 塔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3.2.3.4 塔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3.2.4 塔吊使用單位應制定塔吊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3.2.5 各單位應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聯營方的塔吊管理。
3.2.6 對違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及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公司將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處罰。
3.3 塔吊租賃與使用
3.3.1 塔吊租賃應堅持“先內后外”的原則,依據公司設備機具租賃的規定進行。
3.3.2 內部單位使用公司的塔吊,應按規定向塔吊管理單位支付設備租賃費。租賃費標準由雙方根據市場行情自行商定。特殊情況,由公司協商確定。
3.3.3 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吊,必須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且有安全性能檢測報告及塔吊的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3.3.4 禁止租賃或出租安全性能檢測不合格的塔吊。
3.3.5 塔吊應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在該塔吊的顯著位置。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及未到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登記的塔吊,不得投入使用。
3.3.6 塔吊安裝、拆卸必須由具有安裝、拆卸資質的單位承擔。塔吊安裝完畢后,由安裝單位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3.3.7 施工現場停工6 個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吊,使用前必須經由安全、施工等技術管理人員參加的檢驗合格,不能自行檢驗的,應委托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
3.3.8 塔吊操作者應按照建設部《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中對塔吊的要求,結合生產廠家的使用說明書,正確操作使用塔吊。
3.3.9 塔吊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并取得塔吊操作資格證。塔吊應固定專人操作。未經培訓合格,且取得操作資格證的無證人員,不得操作塔吊。
3.3.10 各單位應教育、監督塔吊操作人員遵守塔吊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塔吊,嚴禁塔吊帶病、超載、超負荷運行。
3.4 塔吊維護、保養與修理
3.4.1 使用單位應按塔吊維修保養規程規定,結合生產廠家注明的維護保養要求,及時做好 塔吊的維護、保養及修理工作,確保塔吊完好。對塔吊進行維修和日常日常維護保養,應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的許可。
3.4.2 使用單位應對在用塔吊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3.4.3 使用單位應對在用塔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使用單位對在用 塔吊,每月至少應當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4.4 塔吊在使用過程中或自行檢查、日常維護保養時,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4.5 塔吊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塔吊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進行定期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塔吊,不得繼續使用。
3.4.6 塔吊大修和改造必須委托具有維修改造資格的單位進行。
3.4.7 塔吊改造、維修前,承接改造、維修任務的單位應將擬進行的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方可實施。
3.4.8 塔吊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塔吊,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3.4.9 塔吊保養維修完成后,物資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填寫《設備保養維修驗收記錄》。 塔吊保養維修過程中形成的各類原始資料應裝訂成冊,一并歸于塔吊安全技術檔案中妥善保管。
3.5 塔吊保管
3.5.1 塔吊存放地點應平整、無積水,且遠離有易燃易爆場物資或腐蝕氣體的場所。
3.5.2 塔吊操作室、回轉臺等容易銹蝕的部件,應做到“上蓋下墊”,不能露天存放。
3.5.3 塔吊閑置時應明確專人負責塔吊的保管工作。保管人員應每周對塔吊的保管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領導,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塔吊損壞。
3.5.4 保管方面的其它要求見公司《設備工機具管理辦法》。
3.6 塔吊報廢
3.6.1 根據國家規定,塔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申請報廢。
3.6.2 申請報廢的塔吊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3.6.3 塔吊報廢,由各分公司物資部門組織技術、生產、財務部門的有關人員逐臺鑒定,向公司物資部門報送《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公司物資部門按固定資產報廢程序辦理塔吊報廢手續。
3.6.4 已批準報廢,且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了注銷手續的塔吊,應及時撤離施工生產現場,不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