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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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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吊倒塌,小伙遭鋼管穿身被截癱失生育能力欲索賠,4被告全稱無責任

        [ 關鍵詞:塔吊倒塌 發表日期:2013-11-04 10:37:10 ]

          兩年前,25歲的小任做塔吊工作時,重達百噸的塔吊突然倒塌。一根70多厘米長的鋼管穿過身體,被截癱失生育能力。11月01日,小任拄拐來到南安市人民法院索賠154萬元。5個被告中,4個被告全稱自己沒責任。法庭組織調解,因各方分歧較大,調解以失敗告終。

        事故經過:塔吊倒塌,鋼管入左腹、穿盆腔出后腰

          2011年11月3日,小任做塔吊工作時,重達百噸的塔吊突然倒塌。一根直徑8厘米、長70多厘米的鋼管,從他左腹股溝插入,經過盆腔,斜20度角從后腰部穿出。醫生將鋼管取出來,救了他一命,但小任從此幾乎喪失了自理能力。

        依法索賠: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奔波

          大難不死,小任開始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奔波。他將南安市第一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建公司”)、梅新陽、南安市水頭弘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店”)、山東國弘重工機械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簡稱“弘重分公司”)、山東國弘重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重公司”)一起告到南安法院,索賠154萬余元。據悉,事故發生后,小任已拿到63萬元賠償款。

          小任在起訴書中提出,該工程系梅新陽借用一建公司建筑資質,以一建公司名義向酒店承包施工,施工所用塔吊機械系弘重分公司提供,弘重分公司系弘重公司的分公司,小任受該工程項目部雇傭,到該工地從事塔吊工作,每月報酬4000元。一建公司和梅新陽作為小任的雇傭方和建筑資質的出借方和借用方,酒店作為違法發包的建筑單位,弘重分公司、弘重公司作為質量不合格的塔吊機械提供方,在事故中都存在重大責任,依法均應對他在事故中所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庭審:4個被告全稱自己沒責任

          上午9時多,法院庭審此案。在5個被告中,酒店方未出庭應訴,一建公司和梅新陽委托律師出庭,弘重分公司和弘重公司也委托律師應訴。

          在責任分擔中,幾個被告各有說法。一建公司和梅新陽認為,事故的發生系弘重分公司提供的塔吊設備不合格所致,且小任系該分公司的員工,并非一建公司和梅新陽雇傭的,一建公司和梅新陽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弘重分公司和弘重公司對一建公司和梅新陽方的說法提出反駁意見,他們的代理律師認為,小任并非弘重分公司或弘重公司雇傭的工人,且沒有證據證明塔吊設備不合格,“在事故中我們也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在庭審最后階段,法庭組織調解,因各方分歧較大,調解以失敗告終。

        生活現狀:3級傷殘,失去當爸爸的權利

          法院最終如何判決還是個未知數,但小任的現狀,讓老任一家陷入極度痛苦中。

          老任說,他只有小任這么一個兒子(另有一女)。小任今年25歲,事故發生前半年才結婚,還沒有孩子。“孩子的幸福才剛剛開始,卻全被毀了。”老任說,“我現在每個月要從南京給兒子寄3000元生活費。”

          據悉,經鑒定,小任的傷殘等級達到3級,事故造成他截癱、終身殘疾,并喪失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無法傳宗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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