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22條總結
[ 關鍵詞:塔吊安全技術 發表日期:2017-06-15 07:52:24 ]
塔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22條,如下:
1、各種型號塔吊使用,必須實行定人、定機、定崗位責任。配備1-2名司機和2名以上指揮人員及維修工(組成一個機組),團結一致,統一指揮。
2、塔吊作業前接規定,對機械進行調整、緊固、潤滑及防腐。經常檢查塔身垂直度<4%。
3、每隔半月,檢查塔身完好及各連接螺絲堅固情況,檢查機械各傳動結構部分 的完好及潤滑情況,并根據說明書規定添加潤滑油脂,保養檢修一次。
4、檢查電壓是否達到380V標準,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5%(>360V),并檢測塔身有無漏電現象。
5、塔吊操作前應進行空載與重載運轉試驗,并經常檢查各電氣保險裝置,限位裝置,報警指示系統是否齊全有效。
6、塔吊要定期檢查各電動機的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規定,接地電阻是否<4Ω 。
7、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必須按規定的信號、手勢、哨音或對講機進行聯系,取得協調,聽從指揮。在發現指揮有誤,可能發生事故的情況下,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報告情況。
8、起吊重物時,嚴禁超負荷使用。
9、作惡中無指揮、指揮信號不明、超過六級風,斜拉、斜吊、吊拔埋入地下或其它物體上的物體等情況,塔吊司機嚴禁操作。
10、不論有無安全裝置和設備,嚴禁任何人隨吊生物升降。
11、操作控制必須從“0”位開始逐級變檔,嚴禁超檔操作。換向操作時必須放在“0”位使機械停止運轉后,再轉向起動運轉,嚴禁直接換向操作操作要力求平衡,嚴禁急開急停,嚴禁酒后開機。
12、作業前先發信號,然后將重物離地0.5m 左右停車,確定剎車吊鉤,重物綁扎無問題后,方可指揮作業,塔吊停用時,吊勾上升距吊桿距離不得<1m。
13、塔吊駕駛室內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并須具備可靠的消防設備。
14、塔吊處理電氣故障時,必須由電氣修理人員兩人以上參加。
15、塔吊起重作業時,機械發生故障,應設法將重物放下,切斷電源后,方可進行修理。
16、塔吊在停電、停工何處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懸掛在空間。
17、塔吊作業范圍內無關人員通行,任何人不得在起吊重物下停留。
18、塔吊在作業中,禁止任何人上下塔吊進行調整檢修塔吊。
19、塔吊臂架和起重物必須與高低壓輸電線保持一定安全距離。(離低壓>3m,高壓>10m)
20、塔吊卷筒上鋼絲繩不得少于三圈,鋼絲繩在筒上應排列整齊,并經常保持油潤,達到報廢標準時應及時更換。
21、塔吊操作人員停止作業時,應將回轉置于風揚狀態,收起主鉤,收回小車,將各操作手柄置于“0”位,關閉總電源。
22、塔吊司機應認真作好塔吊運轉記錄及交班記錄方可離崗。維修保養方法詳見使用說明書。